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法規GA95-2015:點擊此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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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至第7章,第9章是強制性的,其余是推薦標準。 根據本標準GB / T1.1-2009起草給出的規則 。
代替標準GA95-2007 “滅火器維修程序及廢料” 和GA402-2002的 “1211個滅火器預定廢料”。在此基礎標準GA95-2007,集成的GA402-2002部分與GA95-2007相比,除了以下主要技術變化的編輯改動:
- 審查的標準名稱;
- 修改標準的范圍(見章節1,2007年版,第1章);
- - 添加,刪除和修改的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2007年版的第3部分);
- 增加滅火器用戶(見4.1)的要求;
- 更改到維修機構授權要求和責任(參見42,版本4.1,4.2和4.3 2007);
- 增加了維修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消防技術服務的要求(見4.3);
- 增加滅火器生產廠家應提供授權維修設施的技術支持和管理支持,開展requirED監督(見4.5)的主機維修活動;
- ,增加二氧化碳滅火器填充氣瓶應該得到特種設備安全許可規定監督管理部門(見4.6);
- 的主機維修測試執行機構的能力的要求缺失(見2007 edition4.4);
- 修改房地維修(見5.1.1,5.1.2和513,的5.1.1,5.1.3和5.1 2007年版0.4。)的要求;
- 合并和修改維修設備和測試設備的要求(見52,2007年版5.2和5.3);.
- 修改對主機維修人員的要求(見53,2007年5.4版。);
- 修改服務質量管理的要求(見54,2007年版5.5。);
- 刪除主機維修狀態消檢電檢,以確定規則(見2007年版5.6);
- 修飾的主機維修所需要消檢電檢記錄之前(見611,的6.1.1 2007年版);
- 改性主機維修程序(見612,的6.1.2 2007年版);
- 消檢電檢(見6.2)之前,增加主機維修需求;
- 后拆卸滅火器增加消檢電檢的要求(見6.3.2和6.3.3);
- 增加和修改的滅火劑的回收要求(見64,2007年版6. 2.2);
- 修改水壓試驗的要求(見65,2007年版6.3);.
- 的要求的評審可更換的部件(參見66,的5.5.8和6.5 2007年版);
- 改性可再填充的要求(見67,2007年6.6版。);
- 修改的確定主機維修和修理的記錄要求(見第6,8,2007年,6.7版);
- 修改后的滅火器報廢atSet要求,提高到報廢回收的要求(見7.2,7.3,7.4,7.5和76,2007年,7.2版和7.3提供社會服務);
- 修訂測試方法(參見第8章,2007年版第8章);
- 修改檢驗規則(見章節9,第9章,2007年版)。
參照ISO / TS11602.2此標準的修訂:2010(E) “和小車手提式滅火器 - 第2部分:消檢電檢和修復”
由公共消防局部提出的標準。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設備和配件分技術委員會(SAC / TC113 / SC5)。
由北京市消防科學研究所公安部負責起草的標準。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禮樂煒,王鵬翔,于偉,趙婷,魏峰,閆洪,宋醒來后,李申,曹順學,金義重,朱清李茵,陸陵泉,譚摹效良,王苗禮,楊洋。
本標準所代替先前發出為:
- GA95-1995,GA95-2007; - GA40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