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設施設備維護包括值班、巡査、檢測、維修、保養、建檔工作;產權單位受委托管理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單位,應明確消防設施設備維修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其工作職責,建立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制度;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同一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應明確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對消防設施實行統一管理,以合同方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
委托物業單位統一管理的,等單位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消防設施設備維修管理職責;建立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擋制度,確保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消防設施設備維修管理單位應與消防設備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等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維護管理單位自身有維修、保養能力的,應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
消防設施投入使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常閉狀態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限位措施;對具有信號反饋功能閥門,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電氣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轉換裝置,其所處控制方式宜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及時組織修復。
因故障維修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用戶,應按規定協議向監控中心發送消防設施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